【本报讯】地方选举法修订草案要求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委会在制订选举规则时必须与国会举行磋商会议,而磋商的结果将具有约束力。 这一规定载于地方选举法修订案的第9条和第10条中。
选举与民主组织(Perludem)研究员法德利6月5日在雅加达表明,上述规定将损害选举举办方(选委会和监委会)的独立性,因为各政党仍试图在选委会和监委会制订选举规则时进行干预。
他认为,上述规定可能给选委会和监委会造成僵局。因为如果在讨论选举规则的磋商会议中嗅到强加的政治利益,选委会和监委会也不得不服从国会的要求与指示,把磋商的结果载入选举规则中。
这一决定当然损害选委会和监委会举办选举的独立性。作为对比,其他独立的国家机构,例如司法委员会和肃贪委员会,在作出决策前都不需要与国会进行磋商,何况磋商的结果具有约束力。
除了损害选委会努力保持的独立性,如果与国会磋商的过程冗长,还将延误举办选举的日程。
法德利建议,选委会可把地方选举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提上最高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以维护举办选举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