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能源与矿务部(ESDM)确定对有关矿物与煤炭进行采矿活动的2014年第1号政府条例的修订工作可望在近期内完成,至少有6个要点发生变化, 其中之一即是允许已建设冶炼厂的企业出口8种矿物。
这策略的更改是作为若国会对有关矿物与煤炭矿业的2009年第4号法令修订工作不能在年底完成的另一抉择。
能源与矿务部代部长卢虎周二(4/lO)表明,2014年第1号政府条例的修订有6点重要修改,例如监督问题,省对县的权限,他促请专家小组再加紧研究,希望这项修订工作在他于本周到日本访问归来后已完成。
卢虎披露,政府条例的修订范围也包括矿物出口的放松措施,因为根据2014年第1号能源与矿务部长条例第 15 条规定,2017年1月开始禁止矿物出口,不过他保证矿物出口许可证将再发给正在建设冶炼厂的采矿企业,有鉴于此,政府正在酝酿按冶炼厂建设进度作为出口放松实施技术。
在8种可出口的矿物中即包括含量1.8%的镍,卢虎表明目前国内冶炼厂还不能处理该含量的镍矿物,不过他表示这项出口放松策略期限仅3年至5年,符合政府给予企业须建成冶炼厂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