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允准2004年第24 号法令第6条第1款c字、第33条第4款以及第81 条第3款关于存款保证机构(LPS)的司法审查的一部分诉求。该司法审查是存款保证机构主任以案例编号1 / PUU-16/2018提呈申请。
通过宪法法院的上述决定,存款保证机构可以在危机期间注销客户账簿和银行债权。
注销账簿是删除客户呆账,但不消除债权人索债权的行政措施:而注销债权即是消除永远无法妥善解决的客户债务。
宪法法官马纳汉周一(23/7)披露,在危机的状态下,存款保证机构可依据金融危机预防和治理系统法(PPKSK)第46条第5款的规定,采取注销客户账簿和债权行动,以解决银行重组纲领剩余的资产和债务问题。尽管如此,存款保证机构仍须基于审慎和透明的原则。
宪法法院指出,在有关存款保证机构的宪法中的第6条第1款c字和第81条第3款已有规定,存款保证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机构有权管理个人或机构所有财富和资产,包括注销客户账簿和债权在内。 (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