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居民
1、一般情况
在印尼注册或以印尼为公司住址地的公司会被视为印尼的纳税居民。设有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一般需要履行与纳税居民相同的纳税义务。
2、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CFCs)
①、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在印度尼西亚被视同股利课税。受控外国公司是指被单一印度尼西亚纳税人直接持有至少50%或由超过一个印度尼西亚纳税人共同持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也包含了已被认定为印度尼西亚受控外国公司所持有,或被单一印度尼西亚纳税人的数个受控外国公司所共同持有,或超过一个受控外国公司(其股东可能为相同的印度尼西亚纳税人或不同的印度尼西亚纳税人)所共同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
②、受控外国公司的判定取决于印度尼西亚纳税人会计年度结束日的持股百分比,也就是基于实收资本的百分比或有表决权的实收资本百分比。当受控外国公司的股票在公开市场发行时除外。
二、税率
一般25%,不考虑其他特殊因素
三、纳税日期
每月10号缴税,每月20日申报(不考虑红日等因素影响)
四、纳税过程注意事项
1、纳税居民和外资常设机构可以通过直接缴纳、第三方扣缴或前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履行其纳税义务。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则需要通过印尼支付方代为扣缴其来源于印尼的收入以完成纳税义务。每月预缴的税额(PPH25)构成了纳税居民以及外资常设机构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
2、由第三方就特定收入代扣的PPH23或就特定交易预缴的税额PPH22,也构成了收入方或进口商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可以抵扣当年PPH29。
3、如果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额PPH22、PPH23、PPH25及在国外缴纳的税额PPH24总额少于该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那么纳税企业需要在年终补缴企业所得税PPH29。
4、如果纳税义务人属于缴纳最终税PPH4.2的企业,由第三方代扣代缴的税构成了纳税居民就该收入的最终所得税。
5、对于未在印尼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由印尼支付方就其来源于印尼的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PPH26。
五、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1、累计折旧
拥有一年以上使用年限的资产,其相关成本自获取之月起会以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提折旧,并归类如下:
①、第1 类 :使用年限为4年的资产按50%(余额递减法)或25%(直线法)计算。此类资产包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木制或藤制的家具及设备、办公设备、摩托车、特殊行业或特殊服务业用工具、厨房设备、农业、种植业、林业和渔业的手工设备、食品和饮料行业的轻型机器、公共交通车辆、半导体行业设备、深海锚设备租赁的工具及其组件、移动通信服务的基站控制器。
②、第2 类 : 使用年限为8年的资产按25%(余额递减法)或12.5%(直线法)计算。此类资产包括金属制家具及设备、空调、汽车、巴士、货车、快艇、容器类。此类资产还包括农业、种植业、林业及渔业的机器、食品和饮料行业的机器、轻型机械、测井仪器、建筑业设备、重型运输车辆、仓储、通讯及电信设备、半导体设备、深海锚设备租赁的工具、移动通信服务的工具。
③、第3 类 :使用年限为16年的资产按12.5%(余额递减法)或6.25%(直线法)计算。此类资产包括除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外的一般矿业机器、纺织、木材、化工和机械行业的机器、重型设备、交通运输及通讯的码头和船舶以及未列入其他类的资产。
④、第4 类 : 使用年限为20年的资产按10%(余额递减法)或5%(直线法)计算。此类资产包括重型建筑机械、机车、铁路客车、重型船舶和码头。
⑤、建筑类 :使用年限为20 年,建立于永久建筑上的资产按5%(直线法)计算;或使用年限为10 年,建立于非永久建筑上的资产按10%(直线法)计算。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购置税(BeaPengalihanHak atas Tanah dan Bangunan/BPHTB)也计入建筑成本中。
备注:特定行业资产(如林业、种植业和畜牧业)适用特殊条例,不在此赘述。
2、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或成本,包括延长建筑使用权、商业使用权、使用权和具有一年以上使用年限的商誉,应按照以下相应情况计算摊销:
a、按照物业的使用年限,按照其在上述分类中的第1 类、第2 类、第3类和第4 类的折旧率,使用直线法或者余额递减法计算:
第1类:4 年
第2类:8 年
第3类:16 年
第4类:20 年
归类以最接近的使用年限为基础(如使用年限为6 年的无形资产可能归入第1 类或第2 类,而使用年限为5 年的无形资产应归入第1 类)。
b、公司成立和资本扩张的成本可以在费用发生的当年全部申报扣除或者使用余额递减法或直线法按以下比率计算摊销:
第1类:50% 余额递减法;25% 直线法
第2类:25% 余额递减法;12.5% 直线法
第3类:12.5% 余额递减法;6.25% 直线法
第4类:10% 余额递减法; 5% 直线法
c、获取使用年限为1 年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费用按单位产量法计算摊销。
d、获取使用年限为1 年以上的矿权、森林权以及其他天然资源和产品开采权产生的费用按单位产量法计算摊销,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
e、使用年限为一年以上的商业运营权且于正式商业运作开始前产生的费用可以资本化并且按(以上)第2 点规定的比例计算摊销。
六、资产转让
公司资产销售(土地和建筑物除外)可能会产生资本收益或亏损,即依据销售收入和该资产税务账面净值差额。资本收益将被课税,然而只有用于从事经营的资本亏损,如用于获取、收集和保障应税收入等,才可以扣除。同时由独立第三方进行严格履行资产评估、交易股权价值评估等评估程序。
七、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1、经国家税务总局(DGT)批准后,采用印尼盾记账的纳税企业和常设机构可以因税务目的对其非流动有形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此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可以每5 年进行一次。每次重估必须包括公司拥有且位于印尼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资产,土地除外(省略不计)。在提交DGT 批准之前,该公司必须确定已缴清所有应纳税额。
2、资产价值重估必须以市场或公平市价为基准。市场价值必须由政府认定的评估师测定。如果DGT 认为资产重估价值不代表该资产公平市价或市场价值,则其有权对重估价值进行调整。
3、一旦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被批准,企业须依据新的税务账面价值(认定的价值)对所申请折旧的资产依照其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换句话说,认定资产是全新的)。
4、当重估资产的公平市价超过于旧的税务账面价值时,重估增值部分需缴纳10%的最终所得税。面临财困的纳税企业在经DGT 批准后,可以分12个月分期缴纳该笔所得税额。
5、归入第1类和第2 类的固定资产必须保留到使用年限。土地、建筑物和归入第3 类、第4类的资产在重估后必须保留至少10 年。如果重估资产在规定的最低保留年限前出售或转让,则需要对其原本重估增值部分另额外增缴10%的最终所得税。此规定不适用以下情况:
a、不可抗力、基于政府决定/政策或法院判决造成的资产转让;
b、税收中性的商业并购、合并或分割过程中造成的资产转让;
c、公司因永久损毁而导致的固定资产回收。
八、营业利润的调整
利润总额为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计算得出,在纳税前需要依据税务规定进行相关调增和调减,从而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为了获取、收集和保障应税营业利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作税务扣除,以下相关费用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税:
1、实物福利(BIKs)(如免费住房、公司提供购买和维护汽车费用的50%),但并不包括:提供给全体职工的食品和饮料、工作需要的员工福利如防护服以及制服、往返公司的交通费、船员住宿之类、给偏远地区提供实物福利的费用、购买和维护手机费用的50%;
2、个人开支;
3、与商业活动无关的赠送和援助,除个别宗教援助/救济及特定的赠与;
4、拨备,但并不包括:银行和某些金融机构的坏账拨备、保险公司的拨备、存款保险公司(Lembaga PenjaminSimpanan/LPS)的存款安全拨备、矿业公司复垦拨备、林业公司的造林拨备、工业废料处理企业关闭和维护相关区域的拨备;
5、所得税额;
6、税务罚款;
7、利润分配;
8、雇主支付的人寿、医疗和意外保险费以及其支付未经政府批准的退休基金,除非这些费用算作员工应纳税收入的一部分;
9、与应纳最终所得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如与定期存款相关的贷款利息;
10、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如用于购买无需为股息缴纳所得税股票所贷款的利息;
11、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firmas”成员(无股份分红)获取的工资或薪酬。
九、负债权益比例
一般适用负债权益比率为4:1,即融资成本可全部进行扣除的债务最多为权益的四倍。对于特定纳税人,该比例可调整。
十、亏损处理
亏损可以留抵最多五年,但是对少部分特定地区的特定行业或受制于个别特许权的行业,可以延长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