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民族民主党派系 副 主 席 尊 尼(Jhonny G. Plate)2月11日在雅加达表明,关于修订2002年第30号肃贪委法令, 该派系支持政府的决定。
然而,如果政府不乐意修订肃贪委法令,我们并不盲目跟从,因为政府还没有说明它的看法。
他表示,在讨论修订肃贪委法令中,如果其内容偏离多个派系已同意的四个要点,民族民主党将重新考虑。
肃贪委法令修订案不可与其他法令相抵触,以免日后产生新的问题。他说,原则上民族民主党希望先与政府讨论修订肃贪委法令的四个要点,我们将支持政府强化肃贪委的决定。如果是朝着好的方向就继续修订,否则将再进行讨论。
他举例说,例如对肃贪委的监督,民族民主党认为非常有必要,但监督不能限制肃贪委的反腐败职能。
此前,国会立法委员会副主席费尔曼(Firman Soebagyo)声称,修订肃贪委法令包含如下要点:*第32条应加上“禁止自动辞职的肃贪委领导人担任公职”;*第32条第1款c项应补充规定“永久 开除被法庭判决有罪的肃贪委领导人”;*第37条D关于肃贪委监委会的职权包括:a.批准肃贪委进行窃听和没收(证物),b.制订肃贪委领导人的道德守 则;*第37条D规定,由总统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负责挑选肃贪委监委会成员;*第40条关于停止调查令(SP3),发出停止调查令应有充分的理由和证 据,并应向肃贪委监委会呈报,如果日后发现新的事证,该停止调查令可以被撤销;*第43条补充规定,肃贪委领导人可以依据本法令的要求,自己任命肃贪委调 查员;*第47条A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未征得肃贪委监委会批准,可以预先没收证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