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定纳税人限期内呈报报表 避免人力资源缺乏

税务总局在税务特赦纲领即将结束之际,发布两项新条例,新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年度税务报表提交期限延长至 4 月 21 日,纳税人限期内呈报税务报表将不会受到处罚或罚款。

税务总局公关服务处辅导主任赫斯杜表示,税务局总局第一项新条例列入 2017 年税务条例第 87 条款。该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延长的限期内呈报报表,将不会受到处罚或罚款。

该条例规定,纳税人得以将 2016 年期所得税年度税务报表提交日延长至今年 4 月 21 日。

发布此项条例的是由于 2016 年期所得税年度税务报表提交的限期,和税务特赦的结束同时到期。税务总局为了避免人力资源缺乏,讯息和科技负担过重而发布这项条例。

赫斯杜称:“当然由于与税务特赦的结束同时到期,我们给与广大民众更多时间与机会,让还没有参与税务特赦纲领的民众可以专注税务特赦,之后再办理个人所得年度税务报表”

第二项条例列入 2017 年税务条例第三条款,此条款规定新增税务特赦财产的报表提交期限。

有关说明书发布后的三年之内,资产不可外流国外。务必分阶段呈报,列入纳税人的新增资产。个人与企业提交报表期限规定,分别是个人资产,第一年期限定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第二年期限定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第三年 期限定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企业资产,第一年期限定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第二年期限定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第三年期限定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

据获悉,截至今天上午 10 时许,根据年税通知单中呈报落实的赎金额达到 128 万亿卢比,但尚未达到 165 万亿卢比的目标。尽管如此,财政部仍乐观项目能再度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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